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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建筑业是邗江传统的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人口、推进城市化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态,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发展建筑业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业

  1、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合理规划布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对进驻扬州市建筑产业园(方巷)的建筑产业化企业纳入工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其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享受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预制建筑部品部件和钢结构生产基地,帮助申报省、市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争取引导资金。加大钢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应用力度,支持钢结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对区内预制装配率达20%以上的建筑产业化单体项目,区政府奖励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给建设单位;对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区政府全额奖励。

  2、支持企业信息技术建设。提倡企业尝试“建筑业+互联网”模式,通过BIM技术,以及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对建筑产业链进行更新、改造和升级,促进建筑业向“精益、智慧、绿色”发展。凡是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硬件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购买等支出。软件实际投资额是指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

  二、激励企业转型发展

  3、支持企业由房建施工向其它专业领域转型。对成功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晋升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晋升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机电、市政、石油化工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和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鼓励企业创优夺牌。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各类优质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建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根据获奖等级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向建设单位计取按质论价措施项目费。对独立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参建“鲁班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优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参建国优工程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专业类国优工程奖(含装饰、幕墙、安装、钢结构等)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各类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参建省优工程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两年内承接区政府以及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不低于合同款的70%。

  5、鼓励企业参与新型项目建设。本辖区内轨道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大型地下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项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用PPP(公私合作)建设模式,鼓励区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依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由本区重点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建。企业购买专业设备进行技改投入可参照工业企业技改投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6、鼓励兼并重组和业务融合。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土地及房屋产权过户等行政管理规费。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时,引导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总承包资质企业与专业资质企业之间进行融合,实行资源共享。特别是大企业要发挥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揽优质业务,并与中小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然后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参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子公司兼并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建筑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对企业或其控股公司成功挂牌上市,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上市成本补贴的相关政策。

  7、鼓励企业科研创新。支持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两站三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或行业标准、发明专利的第一编写(完成)单位,区政府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单位,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单位,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单位,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8、加强对企业信贷的扶持。区内政府性平台公司可对重点骨干企业提供增信,规模控制在本区内政府性项目债权的70%以内。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对重点骨干企业可稳定提高授信额度。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向在我区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区金融机构对我区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境外工程项目,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激励企业加快发展。独立纳税的区建筑企业,当年在我区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6%的,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6%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筑企业要加强人才队伍引进与培养,企业内部要制定并实施人才激励措施。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基础型人才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对进入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综合实力类或专业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独立承建获得“鲁班奖”项目的建造师,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主项资质晋升特级和首次荣获省建筑业百强各类别前三名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承建项目荣获鲁班奖、国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中青年专家候选人。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推荐参评工程师。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扬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

  11、鼓励企业拓展省外业务。对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范围)的总承包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在其入库税收区级净留成数额内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专业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100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在其入库税收区级净留成数额内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12、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维修保函等手续费,区政府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工程承包的,区政府额外给予本款项补助金额10%的奖励。在境外独立总承包项目获得所在国政府最高建筑奖项的,视同独立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企业立足本地发展

  13、支持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我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超过1万平米的,区政府在相关园区范围内优先供应土地,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14、鼓励企业回归和人才引进。凡原注册在外地的一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企业,变更回本区注册,享受回归企业待遇,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对在外地承建工程,回我区缴纳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在去年基数上增加的地方留存部分按40%的比例由区政府奖励返还。对新取得或新调入我区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并在我区建筑企业注册3年以上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机电、市政、石油化工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加倍奖励。

  15、激励企业争先创优。区政府每年综合表彰一批“邗江区建筑业立功企业”和“邗江区建筑业先进企业”。对当年成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企业或其它由建设部批准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荣获各项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对荣获省住建厅表彰的“全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对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和主管部门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及“成长型10强企业”,对当年在我区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总承包资质企业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区政府择优表彰为“邗江区建筑业立功企业”和“邗江区建筑业先进企业”。对荣获表彰的企业,可暂缓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类保证金,自表彰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

  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意见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参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意见所列奖励扶持政策实行申报核准制,其程序为:①我区建筑企业每年年终提出申报申请,报送区城乡建设局(建管局),并附相关资料;②区城乡建设局(建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上网公示一周后,报区政府批准按规定实施。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造成奖励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审核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扶持奖励标准的有效期限暂定二年,由区政府授权区城乡建设局(建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关于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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