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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关于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2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全区互联网经济加速发展,以“互联网+”引领全区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自2016年起,区财政设立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鼓励资金,对互联网经济发展进行补助、扶持和奖励,并根据实际将鼓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本办法所指互联网企业,为在邗江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平台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网络游戏、软件信息和电子商务等企业。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自主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要求线上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以上。

  一、补助类

  1、载体建设。完成《邗江区互联网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载体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园区,区财政按载体建设投资额的5%补助建设单位,最高补助资金100万元;新增载体中,租赁给互联网企业入驻的,对年开票销售5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区财政每年补助租赁合同减(免)租金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资金20万元。

  2、平台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互联网平台类项目,软件及硬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5%;1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100万元;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200万元。

  3、平台应用。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应用区内互联网平台的,区财政每年补贴应用企业平台年度使用费2000元。

  二、扶持类

  4、金融扶持。联合相关金融机构设立邗江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不少于2亿元,区政府引导基金占比10%,基金规模的20%以上用于区内互联网企业投资;区内互联网企业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单项投资最高风险补偿20万元。

  5、用地扶持。互联网重大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涉及用地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供地政策参照市软件和信息项目执行,具体文件为扬州市《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14]63号)。

  6、培训扶持。设立互联网经济培训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机关干部和企业人才的互联网知识培训。区内培训机构经区相关部门委托,年互联网专题培训5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80元进行扶持,单个培训机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8万元。

  三、奖励类

  7、载体提升。载体建设单位申报获批省级互联网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载体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载体内集聚、培育互联网企业,每新增10家奖励2万元;集聚、培育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每新增3家奖励1万元。

  8、招商引智。招引全国100强、江苏30强(经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在邗江投资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招引人奖金1万元、3万元、10万元;企业招引互联网高层次专业人才,获批市“绿扬金凤计划”、省“双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分别奖励招引单位1万元、3万元、10万元。

  9、创新创优。工业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研发设计人员50人以上)及研发设计企业(研发设计人员30人以上),互联网项目设计、研发成果经区级以上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开展定制化生产的企业,年定制化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定制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新获批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镇、街道,村),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单位20万元、5万元;新获批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企业10万元、3万元;机关部门在实施信息化项目过程中,吸引互联网企业在区内注册公司并运作,年开票销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机关部门1万元。

  四、其他

  10、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鼓励资金当年安排资金总额800万元(其中:电子商务200万元),次年根据实际状况排定预算总额。年度内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总额的,各项补助、扶持资金按比例递减。

  11、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按现行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每年由镇(街道)、园区集中申报一次,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口管理,区经信委、区商务局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

  12、本实施意见由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制定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1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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