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邗江区鼓励企业引进名校优秀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扬州市邗江区鼓励企业引进名校优秀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担当,优化营商环境,紧扣产业科创名城建设,重点推动“三主三特”头部企业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实现“智造强区”,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在我区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位居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健康、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等“三主三特”各产业头部企业,制造业领域上市企业及与券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实质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省“双创计划”、市“绿扬金凤计划”、区“邗城英才集聚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省“333工程”培育对象、省外引进且曾获评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适用名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
2、在我区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适用长期落户人才购房补贴、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和博士后科研经费补助。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企业引进人才在享受《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邗政办〔2018〕57号)补贴基础上,根据本办法适用范围,继续给予相应补贴。奖补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1、名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从市外全职引进到适用范围条件1的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三主三特”产业对应紧缺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名校优秀人才给予连续五年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学校博士人才,给予每人每月6000元生活津贴。
(2)“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500元生活津贴;“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硕士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
(3)“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生活津贴;“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本科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
(4)经教育部认可的世界排名前200名境外名校本科、硕士人才,按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标准给予补贴;邗江籍博士人才或邗江籍“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本科、硕士人才回邗就业,每月按照相应标准上浮10%进行补贴。
(5)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高精尖缺”和掌握“卡脖子”技术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相应标准补贴。
2、长期落户人才购房补贴。符合《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邗政办〔2018〕57号)条件、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给予购房补贴后继续在我区企业工作满5年且所购住房在邗江区管辖范围内的,硕士人才再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博士人才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对新建成“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建站奖励20万元;对新建成“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建站奖励30万元。
4、博士后科研经费补助。对建有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每引进一名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进站博士,在原有进站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
三、申报管理
1、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上年度名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长期落户人才购房补贴、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博士后科研经费补助。“三主三特”各产业头部企业名单由区工信局提供;上市企业及与券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实质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名单由区金融监管局提供;省“双创计划”、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省“333工程”培育对象、省外引进且曾获评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名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提供。区人社局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名单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研究确定。
2、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填写《申报表》,其中各类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后,统一向区人社局提交上述材料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
4、区人社局复审申报材料结束并将拟奖补人才、企业名单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后,进行社会公示,同时用人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核定标准发放奖补资金。
5、奖补资金在财政部门拨付到位后,由区人社局将名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长期落户人才购房补贴发放至人才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和博士后科研经费补助发放至企业账户。
6、申请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拨付资金的立即追回,同时取消相关人才项目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享受补贴的人才在区内企业之间流动时,须及时报区人社局备案。对未履行流动备案手续或离开区内企业或流动至适用范围以外企业工作的人才,将停发相应补贴。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