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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4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邗江区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扬州市邗江区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加速转型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两化融合,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开票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施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两化融合、平台建设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资金补助。

  第三条 区经信委牵头负责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在支持的重点领域调剂使用方案。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与区级出台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项目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类别投入类的引导资金项目,享受过国家、省、市补贴的投入类同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补助资金。

  第二章 企业做大做强类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列统企业培育

  (一)申报条件

  年度申报首次新进列统的企业,经统计局确认,并列入一套表统计。

  (二)补助标准

  给予企业2万元,所在镇(街道)、园区1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重大项目建设

  (一)申报条件

  年度被认定为市重大工业项目,且未享受“零收费政策”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给予项目投资方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企业围绕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健康以及传统产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竣工,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周期1年以内。

  (三)补助标准

  1、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不高于3%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利用自身技术工艺优势,自制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转入固定资产的,视同购置设备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区工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项目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企业其他先进性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企业技术创新类项目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平台建设

  (一)申报条件

  获得相关认定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提供署名企业的认定证书或批文;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第九条 创新体系建设

  (一)申报条件

  获得相关认定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省“双新”产品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当年被省列为重点技术创新导向计划项目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当年通过省新产品投产鉴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获得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获批《扬州英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的所在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提供署名企业的认定证书或批文;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第五章 企业节能降耗类项目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一)支持重点

  用能单位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淘汰落后设备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且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企业按照工信部淘汰路线图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及实施省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更新淘汰落后设备项目可同时申报。

  (三)补助标准

  1、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一次性补助,且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8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淘汰电机按50元/千瓦给予补贴;淘汰变压器按照省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给予补贴。

  (四)申报材料

  1、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区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购置技术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区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3)更新项目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购置技术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原有设备情况汇总表;

  (7)原有设备拆除照片等。

  第十一条 循环经济建设项目

  (一)支持重点

  以工业“三废”再利用和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二)申报条件

  利用的废弃资源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鼓励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以消纳本市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为主,提高水循环利用率的节水改造项目要求年节水量3万吨以上,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三)补助标准

  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区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购置技术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

  (一)支持重点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等环保装备和光伏发电及半导体照明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三)补助标准

  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区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购置技术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销售合同或发票;

  7、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体系支撑项目

  (一)支持重点

  在本区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项目。

  (二)申报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规范要求,总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其中节能服务公司

  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项目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

  (三)补助标准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当年通过能源审计分别给予2万元的补贴;

  3、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区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合同文本;

  4、项目建议书或改造方案;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6、购置技术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节能收益付款凭证;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审计提供双方协议和付款发票复印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供审核报告和验收意见。

  第六章 企业两化融合类项目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两化融合企业培育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当年获批工信部、江苏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贯标认定的企业;

  2、当年获得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当年获批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获批江苏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2、当年获得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提供上级认定部门的批文或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第十五条 企业信息化投入项目

  (一)申报条件

  企业当年竣工投产的信息化项目,软件、硬件设备投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

  (二)补助标准

  按总投资额给予不高于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当年软硬件投入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第十六条 企业主辅业务分离项目

  (一)申报条件

  区内工业企业组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化企业,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营业收入按500万元以上及2000万元以上分两档。

  (二)补助标准

  1、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

  2、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包括原工业企业及新成立的软件企业);

  3、原工业企业及新成立的软件企业的公司章程;

  4、分离后软件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培育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当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当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

  2、当年通过CMMI、ISO27001、ISO20000、系统集成三级以上等资质认证的企业;

  3、当年获批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4、当年获批省“金慧奖”软件企业;

  5、当年获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省级以上研发创新中心(基地)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当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

  2、当年通过CMMI、ISO27001、ISO20000、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等行业认证的补助认证费用的20%;

  3、当年获批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4、当年获批省“金慧奖”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5、当年获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省级以上研发创新中心(基地)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上级认定部门的批文或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当年开展CMMI、ISO27001、ISO20000、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等行业认证的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 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批省级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单位。

  (二)补助标准

  给予5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提供省经信委批文。

  第十九条 强化全区信息安全管理

  (一)申报条件

  1、当年完成风险评估的系统运维单位;

  2、当年对我区门户网站、行权系统、各单位网站、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开展年度信息安全专项检查、日常监控和应急预案演练及信息安全培训的专业公司。

  (二)补助标准

  按上级部门的文件或公开招标的价格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上级部门的文件或公开招标的相关文件;

  2、评估实施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七章 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

  (一)支持重点

  各镇、街道、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年度协调各类服务资源2家以上,开展各类公益性公共服务活动不少于2场(次),服务中小企业20家以上,建设投入和服务支出不低于2万元,用户满意度达90%以上。

  (三)补助标准

  按年度建设投入和服务支出给予不高于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批准文件;

  2、申报年度服务企业汇总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支出票据明细表及票据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专项服务

  (一)支持重点

  邗江区注册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开展企业所需的各类专业服务,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服务支出不低于2万元,企业满意度达90%以上。

  (三)补助标准

  按年度服务支出给予不高于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申报年度服务企业汇总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支出票据明细表及票据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星级认定

  (一)支持重点

  当年获得市级以上星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社会化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每个星级给予1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提供上级部门的认定批文。

  第二十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重点

  1、当年创成省、市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

  2、参加区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并获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补助标准

  1、创成省、市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

  2、按每人给予单位3000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提供认定批文;

  2、单位提供参加培训人员的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工业设计中心

  (一)申报主体

  当年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给予5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提供认定批文。

  第二十五条 工业行业协会

  (一)支持重点

  区内工业行业协会。

  (二)申报条件

  协会工作开展正常,作用发挥明显并承担专项课题研究。

  (三)补助标准

  给予课题研究1万元补助。

  第八章 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程序

  1、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由区经信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中国邗江网信息公开栏发布,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2、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纳税关系所在地企管站(二产办、经发局),各企管站(二产办、经发局)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经信委。除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3、区经信委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二十七条 资金审核程序

  1、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对需要中介机构审查或专家评审项目由区经信委、财政局统一安排,审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2、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并将资金安排方案在中国邗江网信息公开栏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金的监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区引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对企业或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将追回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单位或个人截留资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缴相关资金。对工作人员收受企业(单位)贿赂,或与申请企业(单位)串通骗取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三年来发生重特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申报资金补助资格。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三直接”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舆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扬州市邗江区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扬邗政发〔2015〕17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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